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9-11-28      浏览:10

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

(闽委办发[2019]33号)

 

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和深化审计成果运用是审计防护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提升绩效的有效举措,也是严肃审计监督、增强审计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审计整改责任制度

(一)明确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被审计单位党组(党委)会议要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全面梳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制定审计整改计划,按项逐条明确整改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压实整改责任。

(二)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部署、统筹协调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亲自管,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整改按时落实到位。

(三)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承担主管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主动加强与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整改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

(四)建立整改分类落实机制。对于审计过程中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于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对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要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持续组织整改落实,直到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五)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络机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各单位应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员,确保审计整改相关工作及时对接。

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完善协助执行机制。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整改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反馈。

(三)严肃移送查处工作。审计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应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其他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实查处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一)限期报送结果。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同时报送本级党委和政府或主管部门。

(二)规范报告内容。报送的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并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清单。

(三)依法向人大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按规定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清单。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四、完善审计整改跟踪落实制度

(一)按期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送达之日起90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120日)内,完成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于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审计机关要不定期组织“回头看”。对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需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较长时间进行整改落实的,审计机关要采取备案管理等措施,持续跟踪督促。

(二)实行对账销号。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时,要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明确相应审计问题的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并建立“审计查出问题”和“整改落实结果”两个台账,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项逐一对账销号;对于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并制定进一步推进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完成整改。

五、完善审计整改督办机制

(一)专题研究督办。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专题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整改的难点问题,将审计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问题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及屡审屡犯的地区和单位,要组织开展重点督办。

(二)强化专项督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审计机关适时开展专项督办,督促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单位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推动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

(三)开展联合督导。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应组织开展对上一年度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联合督导,整改结果要报送本级党委和政府,并通报本级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六、完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

(一)加强考核奖惩运用。各级各单位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推动内部管理运用。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审计成果,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纠偏的作用。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特别是涉及制度设计、体制机制、历史遗留以及其他疑难问题,要加强研究会商解决,避免问题累积。

(三)加强预警教育。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预警作用,大力推进审计防护体系建设,加强审计共性问题分析研究,深入开展审计案例宣讲活动,推动审计关口前移,防止问题屡审屡犯。要认真总结审计整改成效,积极宣传好的做法、典型经验,增强审计整改的影响力。

七、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一)审计整改约谈。有效发挥审计工作协调机制在推动问题整改落实方面的作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的,视情况可由审计机关提请本级党委和政府或建议纪检、组织和主管部门等约谈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没有得到整改落实的,审计机关可提请党委约谈;其他问题没有得到整改落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视情况会同审计机关进行约谈。财政审计等其他领域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没有得到整改落实的,审计机关可提请政府约谈。

对审计整改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审计机关可提请党委约谈;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整改中存在问题涉及所属单位或系统下级单位的,审计机关可视情况建议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二)加大追责问责。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意见进行追责问责,有关追责问责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八、完善审计公开机制

(一)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机关应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二)落实整改结果公开。被审计单位要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对审计整改要求的现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