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闽工院监【2017】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我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学校各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监察审计处为我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期继续教育。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规范,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审计处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为特邀审计师和兼职审计员,也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四)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专项审计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领导或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根据审计事项需要,可以参加或者列席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重大决策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校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校领导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六)对重要审计事项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校领导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七)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提交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会议记录纪要、工作计划总结、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合同、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等,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保证监察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有关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抽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监察审计处。
(六)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七)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审计处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学校作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少缴税款;
(二)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私存私放公款;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虚增、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
(五)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六)浪费国家、单位资金或者造成国家、单位资金流失;
(七)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八)内部控制和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
(九)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的其他情形。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察审计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报告也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学校在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将有关内部审计结论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校领导责令改正,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结论的。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泄露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对象是指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及个人。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审计、配合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闽工院监审【2004】55号)同时废止。
福建工程学院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