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04      浏览:10

闽工院委[202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整改提升成果运用的意见(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和学校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上级审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意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以达到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学校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上级审计的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需要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主要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或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二章  整改责任制度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积极配合原任职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通过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等方式,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和推动学校、学院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八条 建立整改分类落实机制。对于审计过程中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于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要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持续组织整改落实,直至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络机制,责任单位应确定审计整改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员,确保审计整改相关工作及时对接。

第十条 落实业务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主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督促抓好与主管事项有关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室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室依法依规移送的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实查处并书面反馈给审计室。

第三章  整改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之日起60日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为90日),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和整改结果清单;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或审计建议书、学校领导批示等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室书面反馈协助整改或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整改跟踪落实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由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负责开展,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方式。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组长或项目负责人为整改跟踪检查第一责任人,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室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情况等。审计组长或项目负责人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并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制定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

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以及一些能够进行整改而未整改导致未销号的,应当列为审计整改督查重点对象和事项。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组成督查组,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附件4)。

督查组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督查组牵头单位由审计委员会指定。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价整改总体情况,分析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部门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联席会议对审计整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通报整改和督查情况,完善整改和督查制度,有效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落实。针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召集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整改问责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的,视情况可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提请学校或建议校纪检、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等约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校纪检监察或机关效能建设部门应根据移送意见进行追责问责,有关追责问责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

第六章  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加强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巡察办应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后续审计的对照依据;财务、资产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审计室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形式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和公开,以公开促整改,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第二十四条 发挥审计工作预警作用,认真总结审计整改成效,深入开展审计案例宣讲活动,推动审计关口前移,防止问题屡审屡犯。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工程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闽工院监[2018]2同时废止。

 

附件:

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

    4、关于对***单位进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