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委[202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我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室为我校内设审计机构,挂靠党办·校办,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对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审计室。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室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室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为特邀审计师和兼职审计员,也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学校重点领域中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六)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重点经济领域的运行情况;
(七)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协助学校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或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室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室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室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条审计室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审计室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一般按以下工作程序执行:
(一)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定的年度审计计划、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任务进行审计立项(业务部门委托的须有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三天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另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有关单位和领导。
(四)审计报告经审计室负责人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室业务会复核通过、审计室负责人签字后报校长审批、签发。
(六)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室。
(七)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实施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审计等项目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审计室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审计室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被审计对象是指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及个人。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审计、配合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闽工院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