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04      浏览:10

闽工院委[202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业务工作,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校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办·校办(审计室)(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现有的审计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委托,是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将一个审计项目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并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一般包括工程类审计和财务类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负责委托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价等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学校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根据委托业务的要求,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五个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备选库由学校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产生。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

(一)未达到学校政府采购限额要求的审计项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可以从学校备选库中选取。

(二)达到学校政府采购限额要求或未达到学校政府采购限额要求,但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因服务范围、时间或人力限制、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响应审计项目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可以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学校采购部门提出申请,单独采购确定。

(三)工程类审计项目,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采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审计项目的委托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目标要求、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来选择审计项目的委托方式,一般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也可以采用邀请谈判、询价或定向谈判等方式。

(二)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根据审计项目类别在相应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应当回避的除外),抽选工作由资产处主持,审计室人员参加,抽选结果应由现场见证人和监督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受托中介机构。

(三)采取其他方式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按以下程序进行:提出委托初步方案建议(包括拟进行委托的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拟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拟采取邀请谈判、询价或定向谈判等方式)→召开审计业务会审核审计项目委托方案。审计业务会由审计室负责人党办·校办主任主持,审计室全体人员参加(下同)→按审定的审计项目委托方案组织选择受托中介机构→选择结果报审计业务会通过。

(四)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向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发出项目审计委托通知书(或电话、电子邮件),明确审计项目的具体审计要求。

(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单次工程咨询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入围服务合同为依据,不再另外签署委托合同,按委托单结算咨询费用。

第十一条  采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款的,审计项目的委托程序为:

(一)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提出申请,并提出采购的初步方案(包括拟进行委托的审计项目基本情况、预算金额、拟采取的采购方式、对委托对象的要求等);

(二)召开审计业务会,审核审计项目委托方案;

(三)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进入采购程序;

(四)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涉密事项需增加保密条款或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受托中介机构确定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应安排审计项目负责人跟进,代表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对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

对部分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与中介机构成立联合审计小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任审计组组长。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难易程度、审计时限、合同约定等情况组成审计组,合理配备项目人员。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督促中介机构制定详细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并参与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程序及方法、审计时间安排等,并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重点是否恰当、拟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恰当等内容,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业务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核查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到位和尽职情况,对不胜任的人员应向中介机构提出更换意见;督促审计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学校审计相关规定和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着重检查事实是否清晰、取证是否充分,对于事实不清、取证不充分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完善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应做好中介机构与项目涉及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对接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审计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其解决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主要负责人汇报。

对于经反复沟通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或复杂问题,应及时召开审计业务会,必要时召开审计联席会或审计委员会,研究解决项目负责人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负责人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以及有关审计资料进行审计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发现问题描述不清晰、定性不准确、结论有偏差、依据不充分的,应要求中介机构予以纠正。修正后的成果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主要负责人二级复核后征求意见。后续审计流程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后,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提交最终审计结果,移交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及相关电子资料。审计项目负责人对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情况进行总体验收,确认项目质量完成情况、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和相关审计资料移交情况。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核。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经验收合格,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依据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基建工程审计费用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其他项目审计费用由校内相关单位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委托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或审计人员承接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审计项目负责人: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相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已参与项目工程预结算编审业务的,不能参与结(决)算审计业务;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室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