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22年10月5日
福建工程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工作,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自行对自身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校内各单位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检查,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授权审计室为内部控制评价职能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内部控制评价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指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
(三)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的执行机构,在内部控制评价职能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
(三)参与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
(四)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订整改计划;
(五)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六)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一)对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控制实施指南》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南》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3.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4.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以及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二)对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各个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2.各个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3.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评价时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类业务或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主要侧重对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重点关注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主要侧重对重要经济活动业务的评价,重点关注内容包括: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债务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所属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管理和其他附属单位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成内部控制评价项目组或组织遴选社会中介机构;
(三)组织学校相关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四)实施现场测试等工作;
(五)认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风险的类型、程度等;
(六)汇总评价结果;
(七)编制评价报告。
第十条审计室根据领导小组决定的工作计划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需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项目组成员由学校审计、纪检监察和财务、资产等其他部门熟悉情况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项目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实行回避。
评价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遴选办法按学校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提供学校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或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可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统计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制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的缺陷和风险。
第十三条 按照缺陷的成因,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内部控制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学校经济业务活动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控制设计不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运行缺陷是指控制设计适当,但没有按设计意图执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的缺陷。
第十四条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按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进行分类。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五条 内控评价项目组或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运用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论、整改建议等内容。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风险及其认定依据、风险的性质与类型、应对重大重要缺陷、风险拟采取整改建议及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须经内控评价项目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审计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经审定后的评价报告应提交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组织制订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报告提交审计室和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室对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将纳入下次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控制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学校可以根据制度调整、环境变化、发展情况、实际风险水平等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审计室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整改监督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及时办理归档。
第六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能,确定监督方法和范围,以日常监督和全面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对整改工作进度迟缓、改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应督促其调整改进,对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室将内部控制纳入内部审计监督范围,日常监督通过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等工作进行。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的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以专项审计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上级部门及学校内部监督部门的检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控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